各省轄市財政局,濟源示范區財政金融局、航空港區財政審計局,各縣(市)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規范和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河南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河南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2023年4月10日
附 件
河南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河南省促進創業投資發展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省內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資、政府委托出資、政府以注資國有企業方式出資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
第三條 政府委托出資方式下,財政部門應與被委托企業簽署受托管理協議,明確受托管理關系。政府以注資國有企業出資方式下,財政部門向國有企業注資,應在資金撥付文件中明確資金用途為政府投資基金使用。被委托企業及被注資企業,統稱為受托管理機構。
第四條 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代行政府出資人職責,負責籌措落實政府出資資金,制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制度,提出基金設立方案,建立動態項目庫,開展對政府投資基金歸屬政府部分的本金收益收繳和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的考核評價,以及有效應用考核評價結果。
發展改革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調控導向,研究提出相關領域基金投資方向,明確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目錄,根據部門職責參與行業監管。
第二章 基金設立
第五條 政府投資基金主要支持外部性強,基礎性、帶動性、戰略性特征明顯的產業領域及中小企業創業成長,重點服務于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圍繞產業轉型升級、國資國企深化改革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開展基金運作。
一般應在以下領域設立政府投資基金:(一)支持創新創業;(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三)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四)支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
第六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聚焦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新興產業做大做強、未來產業破冰布局,重點圍繞省委省政府重大產業發展規劃設立。設立基金應充分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金規模和投資范圍。支持推進基金布局適度集中,聚焦需要政府調節的關鍵性、創新型行業領域,防止對民間投資形成擠出效應。同一行業領域設立多只目標雷同基金的,應在尊重出資人意愿的基礎上,推動整合或調整投資定位。省內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控制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數量,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基金。
第七條 政府投資基金依據風險高低設立天使類、創投類、產業投資類等基金,其中以創投類、產業投資類為主,可以對市場化的天使類基金給予獎補。
第八條 不同類型的政府投資基金應聚焦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天使類基金主要聚焦種子期、初創期;創投類基金主要聚焦初創期、早期、成長期、擴張期;產業投資類基金主要聚焦成長期、擴張期和成熟期。
第九條 政府投資基金按照部門提議、科學論證、政府決策的程序設立。
(一)部門提議。財政部門或有關行業部門提出基金發起設立建議,組織開展可行性調研并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設立目標、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擬投領域的行業現狀、發展前景、項目儲備,以及基金規模、存續期限、投資要求等基金核心要素的設定依據。
(二)科學論證。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部門對基金發起設立建議開展研究論證,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與討論,確定基金設立的必要性。
(三)政府決策。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部門制定基金設立方案,報請同級政府或其授權決策機構批準。
第十條 基金設立方案應明確基金設立目標、基金規模、出資結構、運作模式、存續期限、組織形式、投資領域、投資區域等事項。重大事項調整應及時報同級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批準。
(一)基金規模應與投資領域的產業發展實際相匹配,首期規模應和儲備項目規模相匹配。政府出資應與財力實際相匹配。
(二)政府投資基金應充分發揮政府出資杠桿作用,積極帶動社會資本投入。政府出資應根據不同基金類型區別設置出資比例。
(三)政府投資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資”模式、“母子基金”模式,也可同時采取上述兩種模式運作。鼓勵各地積極探索適合本地區產業發展實際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直接投資”模式,根據不同類別的投資對象,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或參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戰略配售、協議轉讓和大宗交易等進行股權投資。
“母子基金”模式,指政府投資基金作為母基金,與各級財政資金、社會資本等合作新設基金,或出資參與現有基金的投資模式。
(四)政府投資基金存續期限可結合產業發展規律和企業生命周期特點靈活設置。母基金存續期限一般不超過15年,采用直接投資模式的基金、子基金存續期限一般為7年,其中天使類、創投類采取直接投資模式的基金、子基金存續期限可適當延長,子基金存續期到期日不得晚于母基金最后到期日。母基金可以不設投資期和退出期,采用直接投資模式的基金、子基金原則上應明確投資期和退出期。
(五)政府投資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組織形式。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由財政部門或受托管理機構進行出資,社會資本出資部分由基金管理機構面向合適的合格投資者募集。政府投資基金向社會募集資本時,應當對社會資本投資者的合格投資者資格、風險識別與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以確保社會資本投資者符合合格投資者的標準。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基金不得公開募集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基金募集完畢后,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全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登記,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滾動發展、防范風險、績效管理”的原則進行運作,堅持所有權、管理權、托管權分離。
第十五條 受托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代行有關管理職責,對政府出資專戶(專賬)管理,確定基金運營方案和基金管理機構,接受基金管理機構投資項目備案。督促做好基金年度財務審計和對基金管理機構的考核評價,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基金運作情況。受托管理機構不干預基金的日常經營和管理。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依法依規選擇受托管理機構,受托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
(二)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較為豐富的基金管理經驗和與之適應的專業管理團隊;
(三)誠信經營,依法合規運作。
第十七條 受托管理機構根據基金設立方案擬定基金運營方案報財政部門備案,運營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遴選基金管理機構、出資人及出資比例、收益分配、投資流程和決策機制、退出程序等。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機構負責政府投資基金的募集、設立、備案、投資、管理、退出等工作,具體包括擬定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協議、合同等章程性文件(以下簡稱“章程”)、進行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投資談判、風險評估,實施項目投資,做好投后管理、項目退出和基金清算等工作。定期向受托管理機構報送基金運作情況,出現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及時將投資項目報受托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受托管理機構以遴選方式選擇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實繳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二)基金管理機構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
(三)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且至少有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即投資所形成的股權投資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
(四)受托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投資管理及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 政府委托出資方式下的財政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政府以注資國有企業出資方式下的財政資金實施專賬管理,以實現政府出資與受托管理機構自有財產的相互獨立。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為政府投資基金設立專用賬戶,以實現其管理的政府投資基金與其自有財產相互獨立、其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間財產相互獨立。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選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機構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行使項目投資、退出及重大風險處置預案等重大事項決策權。政府投資基金項目原則上以基金管理機構為主進行市場化征集,并經過項目立項、盡職調查、風險評估、投資決策等程序后實施投資。
第二十四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向基金委派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可派觀察員參與投資決策委員會議等,對基金投資項目合規性進行審核。當投資項目出現違反基金有關規定、基金實施方案、基金章程,以及違規損害政府出資利益等情況時,受托管理機構可以提請終止該項目投資。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通過后,基金管理機構應在投資和退出完成一個月內向受托管理機構備案并報送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河南省企業,河南省企業是指注冊地或生產基地在省內的企業、“走出去”的河南企業,擬在豫設立區域總部、研發基地或擬將生產基地遷移至河南作為投資條件并予以落實的省外企業,以及我省龍頭企業產業鏈相關省外企業。政府投資基金參股(出資)子基金的,對河南省企業投資額度原則上不低于政府投資基金出資額度的1倍,參與國家級基金出資的,可從其規定,不受上述限制。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基金對直接投資項目原則上參股不控股,且對同一直接投資項目累計投資不超過基金規模的20%,投資涉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的,以并購重組為投資目的的或參與國家級基金出資以及與知名管理機構合作設立子基金的,可不受上述限制。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戰略配售、定向增發、并購重組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基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對投資后的項目進行管理,對投資項目出現影響基金權益、企業正常經營或持續運營能力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及時報告受托管理機構,并采取相應應對措施。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在基金章程中明確約定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基金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和受托管理機構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政府可通過讓渡收益等方式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基金投資營運應當遵循市場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范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三十二條 禁止通過政府投資基金變相舉債。嚴格遵守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各項規定,不得通過基金以任何方式變相舉債。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不得用于基金設立或注資。
第三十三條 加強政府投資基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政府投資基金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信用記錄,并將其納入全國統一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第三十四條 受托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基金可采取企業上市減持、股權(股份、份額)轉讓、并購重組、回購、減資、清算等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約定的退出條件和方式擇機退出。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后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同級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批準后,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基金的延期次數、延期時長、延期后退出效果應和基金績效考核進行掛鉤。
第三十七條 政府出資從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章程約定的條件退出;章程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投資基金退出價格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存續期未滿如達到預期目標,政府出資可通過約定份額轉讓等方式適時退出。基金績效達不到預期效果、投資進度緩慢的,政府出資應按照章程約定擇機退出。
第六章 預算與資產管理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出資必須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報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數額較大的,應根據基金投資進度分年安排。年度預算中,未足額保障“三保”、債務還本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新增資金設立基金。預算執行中收回的沉淀資金,按照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和盤活存量資金的規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可用于經濟社會發展急需領域的基金注資。
第四十條 政府出資一般由財政部門通過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
第四十一條 鼓勵整合產業扶持類財政性涉企專項資金,與金融機構合作,吸引社會資本,共同設立產業投資類基金。鼓勵上下級政府按照市場化原則互相參股基金,形成政府出資合力。上級政府可通過轉移支付下級政府設立政府投資基金,也可與下級政府共同出資設立政府投資基金。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情況直接將資金撥付投資基金,或將資金撥付受托管理機構,由受托管理機構按照政府投資基金章程中約定的出資方案、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求等情況撥付投資基金。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基金存續期間,對于基金退出項目的本金和收益,應按基金章程規定進行分配或繼續用于基金滾動使用。政府委托出資方式下,資金分配歸屬政府所得部分由受托管理機構專戶管理,并于每年4月底前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政府以注資國有企業出資方式下,資金分配歸屬政府所得部分由受托管理機構專賬管理,除財政部門要求上繳國庫外,應繼續用于支持基金發展。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基金終止后,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政府委托出資方式下,由受托管理機構將政府出資本金和收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政府以注資國有企業出資方式下,政府出資本金和收益留存受托管理機構專賬核算。
第四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總會計制度》規定,完整準確反映政府投資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形成的資產和權益,并按照規定妥善保存相關資料。受托管理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政府出資管理,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在年度終了后及時將全年投資收益或虧損情況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應按規定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基金年度投資情況報告。
第四十七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在每年經審計財務報告的基礎上向財政部門提供投資基金對應的股權證明材料及變動情況資料。
第四十八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基金運行情況,包括政府出資資金使用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情況。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監測基金運行情況,向本級政府匯總報告基金的總體情況,包括基金基本情況、變動情況、運營情況、政策引導效果、問題建議等。
第七章 考核考評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事前績效評估,制定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開展績效監控,每年末基金實施績效自評。自評結果報財政部門和其他主要出資人審核。財政部門可組織對基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主要評價政策目標實現程度、財務效益和管理水平。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基金存續、計提管理費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依據《河南省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考核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豫財基金〔2022〕5號)文件開展績效考核評價工作。市縣財政部門可單獨或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參照豫財基金〔2022〕5號文件建立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及受托管理機構盡責情況等開展考核,有效應用考核評價結果。
第五十一條 采用政府委托出資方式的,財政部門向受托管理機構支付日常管理費,堅持從嚴從緊控制,原則上不超過已批復累計尚未回收政府出資額(以托管專戶撥付被投資基金的金額計算)的2%。受托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費,納入年度預算,依據基金考核評價結果情況予以核定撥付。
第五十二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接受財政、發展改革、金融、審計等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監督、審計。
第五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基金運作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河南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豫財金〔2017〕13號)及《關于河南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豫財金〔2022〕13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